永登县法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环境资源保
2023/7/30 来源:不详
近日,永登县法院行政审判庭针对一起移送的涉及非法采矿、越界开采的行政非诉案件,及时审查,为行政机关提供了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展现了新时代司法机关的政治担当。
案情回顾
河桥镇某公司未经批准,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的批准范围,擅自开采建筑用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32条的规定。行政审判庭收到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相关证据,认为永登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内容具体明确,故依法作出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书,并督促被申请执行人及时缴纳了全部罚款。
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该起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既制裁了环境违法行为,又警示广大群众要遵纪守法,做良法善治的践行者,环境保护的推动者。近年来,永登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对于移送的各类行政非诉案件,及时裁定,高效执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法官普法
所谓“越界采矿”,是指虽持有采矿许可证,但违反采矿许可证上所规定的采矿地点、范围和其他要求,进行违法采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0条规定: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二款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原标题:《永登县法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环境资源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