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如何引入股权融资方
2023/4/7 来源:不详北京白癜风哪个最好 https://yyk.39.net/bj/zhuanke/89ac7.html
作者
周月萍周兰萍中伦律师事务所
来源
《PPP项目困境破解与再谈判》
引言
实践中,PPP项目的实施往往有赖于社会资本方自身的资金和技术实力。但PPP项目往往动辄数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的巨大投资体量,也给社会资本方带来了相当大的融资压力。而通过在PPP项目中适当引入股权融资方,无疑是解决社会资本方融资难问题的一剂“良方”。本章从PPP项目中股权融资方的身份认定、基本权利义务设置以及入股项目的实操建议等方面对于PPP项目如何引入股权融资方的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以供PPP项目投资人借鉴参考。
一、PPP项目引入股权融资方的主要路径
(一)股权融资的含义
通常来说,企业的融资方式有两类,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所谓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部分转让或增资的方式引进新股东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本章主要讨论股权转让融资方式,即PPP项目公司股东通过转让部分股权或增资扩股,以筹集项目公司所需资金的方式。
(二)PPP项目股权融资方的投资人背景
在认定股权融资方之前,需先区分PPP项目中常见的投资人类别。通常按投资目的划分,投资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战略投资人,另一类是财务投资人。所谓财务投资人一般是指仅为PPP项目提供融资,不承担PPP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的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而战略投资人是指以业务、资源整合为投资目的,为自身产业链服务,更希望未来有机会可以通过整体出售公司全部股权,更好地实现资源整合,而不仅仅着眼于短期财务回报的投资主体。
(三)PPP项目引入股权融资方的主要路径
目前,PPP项目公司引入股权融资方的路径主要有两种:
1.路径一:在项目前期采购阶段引入股权融资方
在路径一下,社会资本在项目前期采购阶段即招投标过程中即选定股权融资方(如基金管理公司),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股权融资方另行设立的持股主体(如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并担任管理人的有限合伙基金)可在项目公司设立时直接入股。
2.路径二:在项目公司设立后引入股权融资方
在路径二下,政府方通过公开采购程序选定社会资本后,由中选社会资本先足额认缴应由社会资本方持有的全部股权并组建项目公司,在项目公司设立后,满足一定条件下,社会资本方再通过让渡部分股权的方式引入股权融资方。
从上述路径可以看出,PPP项目中的股权融资方包括两类:
1.作为联合体成员一方的股权融资方
作为联合体成员一方参与项目招投标/采购活动,并在联合体分工上,负责项目主要股权出资义务乃至融资筹划的主体。该股权融资方实际上即社会资本方(主要为战略投资人)基于股权(有时也包含债权)融资需要,为避免自身资产负债率上升,实现项目负债出表目的而通过结构化融资等方式引入的合作主体。通常该等情况下引入的合作主体以财务投资人为主。
2.未作为联合体成员一方的股权融资方
未作为联合体成员一方的股权融资方,是指在项目公司成立后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引入的股权合作主体。在该等情况下引入的投资主体,既可能是财务投资人,也可能是战略投资人。实践中,也不乏未参与联合体投标的股权融资方,在项目公司设立时直接作为原始股东的做法,下文将就此做法的合规性和可行性加以分析。
在项目公司设立后引入股权融资方的实施建议
目前,尽管号文等政策文件对PPP项目社会资本方股权转让的“限制”重重,但并不意味着完全”禁止”。以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市民公园和场馆建设及道路新建工程PPP项目为例,年12月,多金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之后成为该项目社会资本方(以下简称“多金集团”),与该项目所在地城投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榆中多金建投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PV公司”),其中,多金集团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2.1%。年3月,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后因多金集团自身无法有效解决该项目融资问题,遂于年10月正式向该项目实施机构提出退出项目申请。该项目实施机构与当地政府经过综合考虑后,同意多金集团通过委托甘肃省产权交易所以公开方式对其持有的SPV公司82.1%股权进行转让,并于年8月顺利完成股权变更,成功引入新的社会资本方(即股权融资方)。从上述案例可知,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引入股权融资方在项目实践中具有可行性,但从实操角度,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1.在招标文件及PPP项目合同中明确,在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为项目融资需要,政府方允许中标社会资本方经政府书面同意后引入股权融资方,并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形式参与项目投资。
2.在招标文件及PPP项目合同中还应预先设置相应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相关约定。比如,招标文件及PPP项目合同明确约定“股权转让需经政府实施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则应以取得政府方书面同意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条件。此外,如股权转让方(原社会资本方)系国有企业的,在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过程中,还应满足国有资产监管程序的相关要求。此外,若项目公司已完成债权融资的,尚需按约定同时征得银行等债权人的同意。
项目公司设立后引入股权融资方,从社会资本方角度实际是通过股权转让实现部分或者全部退出,相关交易风险及注意事项在本书第八章“PPP项目社会资本一定要’从一而终‘吗中已详细阐述,本章不再赘述;从股权融资方角度实际是通过收购方式直接或间接入股项目公司,相关交易风险及注意事项将在本书第三十二章”如何防范PPP项目并购交易风险“中详细阐述,本章不再赘述。
此外,在“未作为联合体成员一方的股权融资方以初始股东身份有效入股的合规性和可行性探讨“中,笔者也介绍了由中标社会资本自行负责引入股权融资方以及由政府实施机构单独或与中选社会资本方共同引入股权融资方两种路径,详见周月萍周兰萍所编著的《PPP项目困境破解与再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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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周月萍、周兰萍律师专注于建设工程和基础设施领域法律服务二十余年。业务涵盖建设工程项目法律风险防控、PPP项目咨询/再谈判、工程/PPP项目并购、工程事故危机应对、建设工程/PPP项目争议解决等。周月萍、周兰萍律师连续多年在“建筑工程”“项目与基础设施”领域获钱伯斯、建筑时报/ENR、TheLegal等评级机构重点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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