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县人民法院9月13日9月16日开庭

2023/5/14 来源:不详

                            

开庭公告

9月13日—9月16日

?民事案件

9月13日

()甘民初号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庭:金崖法庭

书记员:朱玲

当事人:杨晓、甘肃君翼坤建筑工程公司

时间:年9月13日9:30

承办人:倪惠英

()甘民初号

案由:婚姻财产纠纷

法庭:金崖法庭

书记员:朱玲

当事人:花育泽、郝秀翠

时间:年9月13日2:30

承办人:倪惠英

()甘民初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书记员:王旭睿

法庭:金崖法庭

当事人:李秀珍诉李国庆等

时间:年9月13日9:30

承办人:陆建民

()甘民初号

案由:财产保险纠纷

书记员:马润峰

法庭:第六法庭

当事人:甘肃七建荣厦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中县支公司

时间:年9月13日9:30

承办人:刘亚莉

9月14日

()甘民初号

法庭:金崖法庭

案由:供热合同纠纷

书记员:朱玲

当事人:兰州飞能热力有限公司、高发龙

时间:年9月14日9:30

()甘民初号

案由:供热合同纠纷

法庭:金崖法庭

书记员:朱玲

当事人:兰州飞能热力有限公司、闫永亮

时间:年9月14日9:30

承办人:倪惠英

()甘民初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法庭:金崖法庭

书记员:朱玲

当事人:榆中农村合作银行、杨强

时间:年9月14日2:30

承办人:倪惠英

()甘民初号

案由:股权纠纷

法庭:金崖法庭

书记员:朱玲

当事人:高博、刘利宾

时间:年9月14日2:30

承办人:倪惠英

()甘民初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书记员:王旭睿

法庭:金崖法庭

当事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诉曹国宝等人

时间:年9月14日9:30

承办人:陆建民

()甘民初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书记员:王旭睿

法庭:金崖法庭

当事人:兰州文章工贸有限公司诉浙江南一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时间:年9月14日2:30

承办人:陆建民

9月15日

()甘民初号

案由:居间服务合同纠纷

法庭:金崖法庭

书记员:朱玲

当事人:江苏天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榆中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公司

时间:年9月15日9:30

承办人:倪惠英

()甘民初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法庭:金崖法庭

书记员:朱玲

当事人:魏桂芳、刘子文

时间:年9月15日9:30

承办人:倪惠英

()甘民初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法庭:金崖法庭

书记员:朱玲

当事人:袁守贵、周素萍

时间:年9月15日9:30

承办人:倪惠英

()甘民初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法庭:金崖法庭

书记员:朱玲

当事人:李自成、李莉等人

时间:年9月15日9:30

承办人:倪惠英

()甘民初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法庭:金崖法庭

书记员:朱玲

当事人:王克魁、陈爱莉等人

时间:年9月15日2:30

承办人:倪惠英

()甘民初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书记员:王旭睿

法庭:金崖法庭

当事人:魏俊兰诉窦红

时间:年9月:30

承办人:陆建民

()甘民初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书记员:王旭睿

法庭:金崖法庭

当事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诉徐世芳等人

时间:年9月15日9:30

承办人:陆建民

()甘民初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书记员:王旭睿

法庭:金崖法庭

当事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诉白玉堂等人

时间:年9月15日2:30

承办人:陆建民

?刑事案件

9月13日

()甘刑初号

案由:危险驾驶

承办人:王在娟

法庭:第二法庭

当事人:刘登礼

书记员:李英兰

时间:年9月13日9:00

()甘刑初号

案由:危险驾驶

承办人:余红

法庭:第一法庭

当事人:丁杰

书记员:谈应炜

时间:年9月13日9:00

9月16日

()甘刑初号

案由:合同诈骗

承办人:余红

法庭:第二法庭

当事人:杨彬

书记员:谈应炜

时间:年9月16日9:00

温馨提示

由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遇到调解、撤诉等特殊情况,开庭时间有时会进行排期调整。如届时与实际开庭时间、地点不符,以实际情况为准!

另外,在参加和旁听庭审的同时

也要自觉遵守以下法庭纪律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鼓掌、喧哗;

(2)吸烟、进食;

(3)拨打或接听电话;

(4)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5)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实施上述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进行,不得影响和干扰庭审活动。

审判长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行为人实施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毁坏法庭设施、损毁诉讼文书、证据及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以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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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

蔡璟

编辑

周梦菲

原标题:《榆中县人民法院9月13日—9月16日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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