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法院公开宣判蔡某某等18人恶势力犯罪
2023/5/9 来源:不详
12月30日下午,榆中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蔡某某等20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蔡某某等20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十个月不等刑期。
法院审理查明
自年以来,被告人蔡某甲为非法敛聚钱财,纠集被告人蔡某乙、许某某等17人(号称“蔡氏集团”),长期盘踞在榆中县城,先后以榆中县银杏宾馆和逸茶楼、榆中县龙山宾馆五楼办公室、榆中和逸茶府、兰州和逸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逸酒店)等地为经常聚集场所,借民间借贷之名,与众多被害人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收取高额砍头息、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金等方式形成债权债务,在催收债务时,被告人蔡某甲等人相互勾结,以造势示威、聚众哄闹、长时间聚集逗留滋扰、暴力威胁、强占财物、强买强卖、锁门堵门、张贴大字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等暴力、软暴力手段非法讨要债务,大肆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抢劫、强迫交易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蔡某甲等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榆中法院认为
被告人蔡某甲等人在一定区域内长期聚集在一起,为达到快速敛财的目的,借民间借贷之名,与众多被害人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收取高额砍头息、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金等方式形成债权债务,在催收债务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抢劫、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以被告人蔡某甲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蔡某乙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许某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等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贴大字报、半路拦截、砌墙堵门、强拿硬要等暴力、软暴力手段向他人索要债务,情节恶劣,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等人为索要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被告人蔡某甲的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蔡某乙的犯罪数额较大,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蔡某丙、蔡某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蔡某甲、黄某某等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转让资产,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蔡某甲等20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蔡某甲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依法应按照集团犯罪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白某甲、李某甲、梁某、常某、冯某某、魏某某、吴某、金某、白某乙、蔡某丙、蔡某丁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对指控的部分寻衅滋事犯罪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当庭对有证据证实的其所参与的犯罪事实亦表示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检举揭发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李某乙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白某乙、金某非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二人在窦某某的指派下仅参与一起寻衅滋事犯罪,且对其所参与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该二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综上,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具体犯罪情节处以相应刑罚。
年是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为期目标的收官之年、检阅之年,也是巩固成果和建立长效常治机制的转段之年、起步之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项长期工程,不能指望毕其功于一役,榆中法院将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好专项斗争收官战、打好除恶务尽歼灭战、打好源头治理持久战、打好巩固提升法律战,推动持之以恒、坚定不移地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让城市更安宁、群众更安乐。
原标题:《榆中法院公开宣判蔡某某等1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