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九旬老太生活难自理,七个子女拒赡养

2022/12/25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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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强调做人要“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意思是在孝敬自己的长辈时,不要忘记其他没有血缘关系的老人;在教育自己的孩子时,也不要忽略其他没有血缘关系的小孩。

但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连自己的小孩都无法教育看管,连自己的父母都不能尽孝赡养,更别说奢求他们去照顾别人的父母孩子。在甘肃就发生了一件令人痛心的事,一位九旬老太,含辛茹苦养育了7个子女。

结果在老太年老体衰,生活难以自理后,七个子女却都拒绝赡养母亲。他们还为自己辩解道:自己可以给钱出生活费,只是不愿意住在一起。他们的行为真的尽到了赡养母亲的责任吗?在法律上国家要求子女该如何赡养父母呢?

吴老太,家住在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她出生于上世纪30年代初,到现在已经有90岁高龄。因为受到旧社会的影响,吴老太很早就结婚了,在和隔壁的张家小伙结婚后,一连生了8个孩子,虽然其中有一个孩子在饥荒年代饿死,可其他7个子女都在吴老太的照料下长大成人。

吴老太对待孩子可谓是含辛茹苦,只要有一口吃的总是先留给孩子,虽然家里人多生活艰难,但吴老太却坚持外出打工养家,从来不愿意休息。也正是因为吴老太的坚持,才让7个子女顺利成家立业,有了自己的家庭。

原本这样一大家子在一起应该和乐融融,享受四代同堂的天伦之乐,可因为吴老太的赡养问题,七个子女却闹起了别扭。因为丈夫死得早,吴老太长年以来都是一个人住在乡下,眼看着一个个孩子离开自己,组建了新的家庭,她虽然感到孤单却也不愿去打扰孩子们。

直到近年来,吴老太的身体实在太差了,已经不能够自理,于是她让孩子们商量一下,谁来照顾自己。对此7个子女纷纷推卸责任,大儿子以孙子刚刚结婚生子为由,推辞了赡养母亲的责任,二儿子也以经常外出为由拒绝赡养母亲。

转了一圈下来,不论儿子女儿都不愿意接纳母亲,不过他们都表示可以出钱给抚养费,只是不愿意住在一起。这个结果无疑让吴老太心寒,她万万没想到,自己含辛茹苦却养出了一群白眼狼。

已经90多岁的吴老太又岂会在乎一点抚养费,她就是希望在生命最后的这段时间,能够和子女亲人好好住在一起,让自己没有遗憾的走完最后一程。可7个子女让她伤透了心,眼看子女们要为自己的赡养问题争吵起来,吴老太干脆一狠心,向当地法院上诉,把7个孩子都告上法庭。

经过法官的教育,老人的孩子们也慢慢开始转变态度,最后老人的二女儿表示可以接母亲回家住,其他几位儿女则表示,每个月给老人一笔赡养费。这场亲情闹剧,至此才落下帷幕。

对于赡养老人,我国法律很早就做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就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也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

那么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不是仅包括提供抚养费呢?

答案当然不是,在《婚姻法》中指出,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除了经济上给父母提供生活费和生活用品之外,子女在生活感情和精神上也要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一旦发现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父母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中的吴老太就是典型的例子,原本7个子女都不愿意赡养她,而他被逼无奈只能够向法院提出诉讼。在法院的调解和教育下,终于给吴老太找到了归宿。不过在生活中,能够私下解决的事情,最好还是不要通法院结局,特别是类似的家庭纠纷,不仅会给家庭成员来带非议,还有可能破坏一家人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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