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一块广告牌执法局赔偿26万余元
2022/12/25 来源:不详兰州晚报讯执法局拆除一块广告牌,被法院判决该行为违法,接下来,被拆除方向法院提出诉求,索要赔偿金78万元。5月28日,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后有最终判决,法院终审判决执法局赔偿26万余元。
拆除广告牌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年4月16日榆中县建设局和榆中县金誉信息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榆中金誉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榆中金誉公司一次性付费元买断榆中县城栖云北路大营坡路口周围山体两侧的区域(除大门两侧),用以制作和发布户外广告,独立进行广告招商、设计、制作、发布和管理,其它单位和个人无权干涉。随后榆中金誉公司在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北路大营路口建造6块总面积㎡广告牌。年2月10日榆中金誉公司把该公司一切权利义务通过签订协议转让给甘肃金誉广告有限公司。年6月4日甘肃金誉广告有限公司经榆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审批同意,在榆中县城中心广场南楼顶部和栖云北路大营路口设立铁质户外广告牌。年5月13日甘肃金誉广告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甘肃金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年8月13日金誉公司与榆中鑫旭经营部签订广告牌维修改造合同,对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北路大营路口6块总面积㎡户外广告牌维修改造。后金誉公司一直在该广告牌上经营广告。年6月14日榆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金誉公司送达关于拆除县城范围内违章户外广告的通知,认定这块户外广告牌为违章设置,限金誉公司3日内自行拆除并接受处理,逾期将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元罚款。年8月7日执法局将金誉公司的栖云北路大营路口6块总面积㎡户外广告牌拆除。金誉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被告放执法局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78万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榆中县执法局强制拆除原告金誉公司涉案广告牌的行政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原告金誉公司对涉案的6块总面积㎡户外广告牌建筑成本造价申请鉴定,经移送由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委托,甘肃信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年7月26日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6块总面积㎡广告牌建造成本造价.13元。再查明,年12月19日被告将拆除后的涉案广告牌建筑材料进行处置,后将所得价款元转账至原告账户。
二级法院终审宣判执法局承担赔偿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被拆除的广告牌是榆中金誉公司建造,广告牌的权属通过债权转让归属于原告金誉公司所有。原告提供的榆中县建设局和榆中金誉公司签订的合同书、榆中县执法局关于甘肃金誉广告有限公司设置户外广告的批复,均能证明被拆广告牌是合法建造。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涉案广告牌的行为已被生效的裁判文书确认违法,原告享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因涉案的广告牌已经灭失,为规范户外广告经营管理,恢复原状已无可能,因此依法应当以给付赔偿金的方式予以赔偿。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涉案广告牌的损毁、灭失,应当按照涉案广告牌的建造成本给付相应赔偿金。一审法院判决:一、由被告榆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甘肃金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13元。二、驳回原告甘肃金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榆中县执法局不服上诉。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上诉人强制拆除广告牌的行为已被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依照上述规定,被上诉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审法院经委托评估,确定被拆除广告牌的成本价值,并认定为被上诉人的直接损失,由上诉人予以赔偿并无不当。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许沛洁)